黔江府辦發﹝2025﹞26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黔江區鄉鎮(街道)
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賦予鄉鎮(街道)部分區縣級行政執法事項指導清單(2025年)〉的通知》(渝府辦發〔2025〕28號)規定,經區政府同意,現將《重慶市黔江區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原賦予鄉鎮(街道)的行政執法事項自2025年7月1日起廢止,各鄉鎮(街道)于2025年7月1日正式行使新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對已不再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于2025年7月1日起交回原區級執法部門依法行使。2025年7月1日前已立案未辦結的案件,仍由原承辦的鄉鎮(街道)繼續辦結。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黔江區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5年)
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主體 |
執法依據 |
1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3 |
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檢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二款。 |
4 |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5 |
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檢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
6 |
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 |
7 |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
8 |
鄉鎮渡口渡運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9 |
對簽單發航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10 |
對《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11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
12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 |
13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
14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
15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16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 |
17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防護標志和護林碑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
18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規定,亂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或者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
19 |
對涉及在村道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 |
20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21 |
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群眾實施強制轉移 |
行政強制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三款。 |
22 |
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行政強制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條;《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23 |
制止、鏟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強制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禁毒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九條第二款。 |
24 |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強制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條。 |
25 |
對鑒定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鎮建筑作出強制治理決定 |
行政強制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
26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強制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
27 |
對造成村道、村道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予以強制扣留車輛、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車輛、工具依法予以拍賣 |
行政強制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賦予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 部門 |
賦權范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予鄉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62項) | ||||
1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2 |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條 |
3 |
對《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條 |
4 |
對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條 |
5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6 |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7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
8 |
對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未使用圍擋存放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9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未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
10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11 |
對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劃入事項)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 |
12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劃入事項)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
13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 |
14 |
對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 |
15 |
對在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
16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除外)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三款 |
17 |
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有關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補缺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條 |
18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19 |
對在城市河道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條 |
20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體、流體物質等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
21 |
對在城市道路設施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惡臭、易飛揚物品或焚燒垃圾等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
22 |
對在城市道路非規劃地段占道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 |
23 |
對開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維修管道、疏浚排水設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業,未按規定的時間進行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
24 |
對作業者未及時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葉,未保持路面清潔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
25 |
對可能產生揚塵的施工未采取濕法等能有效防止揚塵的作業方式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
26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區縣水利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27 |
對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堆放雜物、晾曬糧草、放牧、種植、從事集市貿易的行政處罰 |
區縣水利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五十條 |
28 |
對在禁捕區域內非法垂釣的行政處罰 |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2021年施行)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四款 |
29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政處罰 |
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4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30 |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等信息并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行政處罰 |
區縣應急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31 |
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的行政處罰 |
區縣林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32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行政處罰 |
區縣林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
33 |
對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或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行政處罰 |
區縣林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四十八條;《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訂)第四十四條 |
34 |
對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行政處罰 |
區縣林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四十九條 |
3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建筑物內部公共區域隨意焚燒物品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第七十二條 |
3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3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38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39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40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
41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六項 |
42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公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4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公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4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或安排值班人員數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第七十一條 |
4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其充電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第七十三條 |
4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47 |
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擅自安裝、維修天然氣燃燒器具的行政處罰 |
區縣經濟信息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六十條第二款 |
48 |
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行政處罰 |
區縣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49 |
對違反鄉道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
區縣交通運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
50 |
對在鄉道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行政處罰 |
區縣交通運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 |
51 |
對未經批準在鄉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處罰 |
區縣交通運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條 |
52 |
對未經許可在鄉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行政處罰 |
區縣交通運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
53 |
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鄉道護路林的行政處罰 |
區縣交通運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條 |
54 |
對在禁止生產建設活動的區域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產建設活動的行政處罰 |
區縣水利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條 |
55 |
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處罰 |
區縣水利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五十二條 |
56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行政處罰 |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
57 |
對違反《農藥管理條例》(2022修訂)第五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五十八條 |
58 |
對個人或單位有《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 |
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三條 |
59 |
對個人或單位有《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 年施行)第二十二條 |
60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以及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行政處罰 |
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 年施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61 |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行政處罰 |
區縣林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62 |
對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縣林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訂)第四十六條 |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 部門 |
賦權范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予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清單(62項) | ||||
63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64 |
對露天堆場、倉庫、消納場、填埋場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六條 |
65 |
對《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條 |
66 |
對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地理界標或者警示標志,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視頻監控、事故應急防護工程設施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條 |
67 |
對養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68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69 |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70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
71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72 |
對違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劃入事項)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二條 |
73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劃入事項)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
74 |
對在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
75 |
對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 |
76 |
對廣告經營者未保持充氣式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
77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除外)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三款 |
78 |
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有關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補缺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條 |
79 |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80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葉、枯草、垃圾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81 |
對在禁捕區域內非法垂釣的行政處罰 |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2021年施行)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四款 |
82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政處罰 |
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4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83 |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等信息并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行政處罰 |
區縣應急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84 |
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的行政處罰 |
區縣林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85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行政處罰 |
區縣林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
86 |
對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或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行政處罰 |
區縣林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四十八條;《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訂)第四十四條 |
87 |
對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行政處罰 |
區縣林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四十九條 |
88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建筑物內部公共區域隨意焚燒物品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第七十二條 |
89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90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91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92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93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六項 |
9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9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9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條 |
9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或安排值班人員數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第七十一條 |
98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以及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99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高層建筑內賓館、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燃氣管道未定期檢查、清洗和保養的行政處罰 |
區縣消防救援機構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9年施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
100 |
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擅自安裝、維修天然氣燃燒器具的行政處罰 |
區縣經濟信息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六十條第二款 |
101 |
對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行政處罰 |
區縣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
102 |
對從事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行政處罰 |
區縣生態環境部門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條 |
103 |
對在鄉道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行政處罰 |
區縣交通運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 |
104 |
對未經批準在鄉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處罰 |
區縣交通運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條 |
105 |
對未經許可在鄉道上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行政處罰 |
區縣交通運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條 |
106 |
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鄉道護路林的行政處罰 |
區縣交通運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條 |
107 |
對在禁止生產建設活動的區域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產建設活動的行政處罰 |
區縣水利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條 |
108 |
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處罰 |
區縣水利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五十二條 |
109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行政處罰 |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
110 |
對違反《農藥管理條例》(2022修訂)第五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 |
區縣農業農村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五十八條 |
111 |
對個人或單位有《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三條 |
112 |
對個人或單位有《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列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二條 |
113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行政處罰 |
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8年修訂)第十條第三款 |
114 |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行政處罰 |
區縣林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森林防火條例》(2008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115 |
對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行為的行政處罰 |
區縣林業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2018年修訂)第四十六條 |
116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興建設施或者爆破作業、燒荒等活動以及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行政處罰 |
區縣文化旅游部門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施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
117 |
對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未配備負責垃圾、糞便、污水接收處理等環境衛生事務的人員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118 |
對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未設置垃圾密閉儲存容器和糞便、污水接收或者處理設施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119 |
對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未建立垃圾、糞便、污水處理或者接收移交證明專用記錄簿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120 |
對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121 |
對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沖洗甲板或船艙將垃圾沖入水體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122 |
對水域范圍內的船舶、躉船或娛樂、餐飲等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未先經衛生檢疫機構衛生處理將來自疫情港口的船舶產生的垃圾、糞便進行委托清理的行政處罰 |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 |
123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行政處罰 |
區縣水利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124 |
對違反鄉道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
區縣交通運輸部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
委托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委托事項名稱 |
委托單位 |
受委托鄉鎮(街道) |
委托權限 |
執法依據 |
委托依據 |
1 |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一)警告;(二)對個人不超過200元的行政處罰權,對單位不超3000元的行政處罰權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四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2 |
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或者冒用、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檢查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3 |
對生產或者經營假冒偽劣勞動防護用品、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其他違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一)警告;(二)對個人不超過200元的行政處罰權,對單位不超過3000元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4 |
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生進行培訓,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以及特種作業人員未取證上崗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一)警告;(二)對個人不超過200元的行政處罰權,對單位不超過3000元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0號)第三十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5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一)警告;(二)對個人不超過200元的行政處罰權,對單位不超過3000元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6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一)警告;(二)對個人不超過200元的行政處罰權,對單位不超過3000元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四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7 |
對違反《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檢查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91號)第四十六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8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一)警告;(二)對個人不超過200元的行政處罰權,對單位不超過3000元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第三十九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9 |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一)警告;(二)對個人不超過200元的行政處罰權,對單位不超過3000元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第四十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10 |
對企業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銷售、購買煙花爆竹成品加貼企業標簽后銷售或者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檢查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4號)第四十三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11 |
對違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一)警告;(二)對個人不超過200元的行政處罰權,對單位不超過3000元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0號)第二十九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12 |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檢查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一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13 |
對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向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向零售經營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檢查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三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14 |
對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檢查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4號)第十八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15 |
對礦山企業違反有關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備案、公示、公告規定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檢查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4號)第十九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16 |
對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檢查 |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4號)第二十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17 |
對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條;《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4號)第二十一條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18 |
對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處罰 |
區林業局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六條;《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一條 |
《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 |
19 |
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七條 |
《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 |
20 |
對載客進燃氣充裝站充氣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三條 |
《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 |
21 |
對載客進入加油站加油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三條 |
《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 |
22 |
對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
《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 |
23 |
對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
《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 |
24 |
對違反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
《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 |
25 |
對公共交通工具、停車場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設備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消防條例》第六十三條 |
《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 |
26 |
對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或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重慶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06號) |
27 |
對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28 |
對摩托車后座乘坐不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29 |
對乘坐兩輪摩托車未正向騎坐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30 |
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31 |
對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32 |
對機動車載物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33 |
對拖拉機載人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34 |
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35 |
駕駛二、三輪摩托車時駕駛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36 |
對機動車未按規定停放或者臨時停車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37 |
貨運機動車駕駛室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38 |
對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非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39 |
對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100%以上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40 |
對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非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100%以上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41 |
對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50%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42 |
對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非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50%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43 |
對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50%以上未達100%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44 |
對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非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50%以上未達100%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45 |
對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載客汽車(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50%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46 |
對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載客汽車(非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50%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47 |
對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載客汽車(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50%以上未達100%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48 |
對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載客汽車(非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50%以上未達100%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
49 |
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罰 |
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鄉鎮執法監管強化公共服務試點工作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的指導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