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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改革發展。貫徹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規范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指導鄉鎮(街道)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等的征收和管理。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性資金的使用。
(三)負責房地產行業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房地產調控政策。負責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秩序、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監督執行房屋面積管理、交易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管理。
(四)負責建筑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建筑市場秩序。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建筑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發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機械與設備的應用管理。
(五)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規范勘察設計市場秩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負責住房保障工作。監督實施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推進。負責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七)統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規劃,負責項目的儲備、前期工作和協調推進。協調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重點項目建設。負責或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處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修復建設。
(八)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協調。監督管理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項目建設。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指導城市軌道交通物業開發,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
(九)負責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統籌,強化統籌職責,提升統籌能力。監督實施城市提升相關政策、規范、標準。牽頭推進城市提升相關工作,并協調服務各專項工作小組開展工作。
(十)統籌城市人居環境改善工作。負責城市管線的綜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牽頭協調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城市黑臭水體治理。
(十一)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政策、標準、規劃。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運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網建設維護管理。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的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排水監測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城市排水防澇工作。指導鄉鎮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推進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指導城市老舊功能片區和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統籌推進城市棚戶區改造。監督指導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監督指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三)指導村鎮建設。擬訂村鎮建設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指導村鎮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村鎮專項建設示范。指導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名村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四)負責建設科技推廣應用。推進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指導住房城鄉建設新技術示范、推廣、應用。承擔行業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
(十五)負責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管理。監督實施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政策。承擔綠色建筑評價及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推進建筑節能發展。
(十六)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監督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政策。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十七)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具體交由相關行政執法隊伍承擔,并以部門名義統一執法。
(十八)負責住房和城建檔案管理,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開展相關領域交流合作。
(十九)負責機關、所屬單位和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二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