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醫療保障局轉發《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長期護理保險服務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黔江醫保發〔2021〕29號
重慶市黔江區醫療保障局
轉發《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長期護理保險服務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機關各科室,醫療保障事務中心,各相關機構:
現將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長期護理保險服務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醫保發〔2021〕3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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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7日????????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長期護理保險服務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長期護理保險服務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長期護理保險服務機構
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長期護理保險協議護理機構管理,提高協議護理機構服務水平,促進長期護理保險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于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7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長期護理保險協議護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護護理機構”)是指經評估準入,與區縣(自治縣)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確定為長期護理保險失能人員提供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能夠提供護理服務的其他服務機構。
第三條 市醫療保障局負責全市長護護理機構長期護理保險的統籌管理,市醫保經辦機構制定統一的長護護理機構服務協議。各區縣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屬地原則負責長護護理機構的申請受理、協議管理和服務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長護護理機構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合理布局、擇優選擇;方便服務、便于管理;誠實守信、確保質量;動態監管、優勝劣汰。
第五條 醫保經辦機構通過政府統一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負責長護護理機構服務派單、費用結算和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評估準入
第六條申請長護護理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依法辦理登記并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或在民政部門備案的各類養老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護理機構;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業務范圍包括護理服務、養護服務、養老服務、照護服務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居家上門服務機構、社區日間照護中心、家庭服務機構等;
(二)正式營運至少3個月;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能執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規定的護理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政策;
(六)提供機構內護理服務,在衛生部門、民政部門批準的床位不得少于20張,護理人員與床位數配置比例不低于1:4;
(七)提供居家上門服務的護理服務機構,應具備不少于10人的專業護理人員,護理人員需參加專業培訓;
(八)建立連接長期護理保險管理系統的專線網絡,能滿足長期護理保險日常管理和費用結算需要,并有相應的管理和操作人員;
(九)能嚴格執行長期護理保險失能人員實名制檔案的管理要求,有單獨失能人員紙質檔案的存放專區;
(十)申請長護護理機構前,一年內無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行政處罰記錄;
(十一)提供長護險護理的人員,應當是執業護士,或參加養老護理員(醫療照護)、養老護理員、健康照護等職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并開展與其資格相符的工作。
第七條 符合條件并愿意承擔長期護理保險服務的機構可自愿向所屬區縣(自治縣)醫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長期護理保險長護護理機構申請表》(見附件1);
(二)護理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三)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或《設置養老機構備案回執》復印件;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四)非營利性機構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營利機構提供《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五)主要護理服務設備清單(見附件2);
(六)照護專區的醫生、護士、護理員、護工人員花名冊(見附件3)。醫生、護士需提供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護理員需要提供規范化培訓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重慶市醫藥機構申請定點管理聯網登記表(見附件4);
(八)業務用房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業務用房的有效使用期限自提供時起算不少于2年;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市醫療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 醫保經辦機構受理長護護理機構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由區縣(自治縣)醫保經辦機構組織考評人員對申報的護理服務機構進行現場考察和考評。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所在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受理時,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的經辦人需要補齊的材料。
第九條 申請長護護理機構如有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未按規定提交申請資料或申請資料不完整的;
(二)曾因違背客觀事實,采取偽造、篡改申請資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長護護理機構被處理尚未滿兩年的;
(三)因未認真履行長護護理機構的責任,被取消護理服務資質、解除服務協議尚未滿三年的;
(四)不符合長期護理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長護護理機構準入流程:
(一)區縣(自治縣)醫保經辦機構牽頭,協同承保商業保險公司組織考評人員進行評估,并報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集體研究確定形成初審名單。
(二)社會公示:各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時在當地對長護護理機構初審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區縣(自治縣)醫保經辦機構在公示期截止后5個工作日內,收集、整理公示意見,有異議或舉報將再次組織評估小組研究處理。公示期內未收到舉報或者舉報經核查與事實不符的,即取得長期護理保險長護護理機構資格。名單確定后報市醫療保障局備案,并由市醫療保障局向社會公布。
(三)協議簽訂:區縣經辦機構因業務需要與取得長期護理保險長護護理機構資格的單位進行《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協議》的簽訂,協議有效期為一年。服務協議需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主要內容包括服務對象、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服務質量、財務管理、費用結算、信息系統建設、違約責任、協議變更、解除、爭議處理等內容。
(四)懸掛標牌:對簽訂了《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協議》的長護護理機構,由各經辦機構向長護護理機構進行授牌并要求懸掛《長期護理保險協議護理機構》標牌。
第十一條 協議護理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期護理保險服務協議資格及已簽訂的《長期護理保險定點護理服務機構協議》自動終止:
(一)長護護理機構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變化的;
(二)長護護理機構注冊地址跨區縣發生變化的;
(三)長護護理機構行業資質或執業許可證照失效的;
(四)長護護理機構因違法違規被有關部門吊銷、注銷營(執)業資質的。
因前述情形終止資格及協議后,若需繼續成為協議護理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申請和認定。
第三章 協議管理
第十二條長護護理機構在協議到期前1個月向所在區縣(自治縣)醫保經辦機構提交自評報告及自評對應的服務資料,經辦機構采用現場檢查方式進行考評,最終形成考評結果需要長護護理機構、所在區縣(自治縣)醫保經辦機構共同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長護護理機構服務質量評定的依據。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層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續簽下一年的服務協議。
第十四條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將考核結果報送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各承保商業保險公司將考核結果報送市級經辦機構,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匯總形成《長護護理機構管理情況報告》,報送市醫療保障局備案。
第十五條長護護理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銀行賬戶、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議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重慶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和修訂,如有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重慶市長期護理保險協議護理機構申請表
2.護理設施設備清單
3.長期護理保險協議護理申請機構工作人員花名冊
4.重慶市醫藥機構申請定點管理聯網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