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局 重慶市黔江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專項扶貧 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江財政函〔2020〕43號
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局
重慶市黔江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
為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重慶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渝財農〔2017〕145號)以及《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區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24號),結合我區實際,區財政局會同區扶貧辦牽頭制定了《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局?????? 重慶市黔江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重慶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渝財農〔2017〕145號)以及《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區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124號),結合我區脫貧攻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中央、市級、區級財政安排的用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區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貧發展、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國有貧困農場扶貧、國有貧困林場扶貧。由扶貧、發展改革、水利、林業等部門(單位)分別會同財政部門管理使用。
第四條 ?堅持資金規范運行和精準高效相統一的原則,在精準識別貧困人口的基礎上,把資金使用與建檔立卡結果相銜接、與脫貧成效相掛鉤,圍繞鞏固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統籌整合,精準使用,發揮整體效益,確保真正惠及貧困人口。
第二章? 預算安排與分配管理
第五條 ?依據全區脫貧攻堅需要和區級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區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深度貧困鄉鎮,同時兼顧有扶貧開發工作任務的鄉鎮街道。
第七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主要結合鄉鎮街道貧困狀況、政策任務、脫貧成效、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需要等因素。
貧困狀況主要考慮鄉鎮街道貧困人口規模及比例、鄉村人口、貧困深度、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財力等反映貧困的客觀指標。
政策任務主要考慮落實脫貧攻堅政策、年度脫貧攻堅任務、貧困少數民族發展等工作任務。
脫貧成效主要考慮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結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成效、扶貧開發機制創新等。
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需要主要考慮已脫貧人口減少返貧、建立扶貧開發長效機制等資金需求。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當年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適當調整。
第三章 ?使用范圍與資金下達
第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包括:培育和壯大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改善貧困群眾基本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和抵御風險能力,以及與脫貧攻堅資金項目管理相關經費支出等方面。
其中: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不再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支出(“雨露計劃”中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畢業后接受中高等職業教育,對家庭給予扶貧助學補助的事項除外)。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區本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可圍繞“兩不愁三保障”的需要,用于教育、醫療、社保等支出。
第九條 ?可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需要,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安排項目管理費,專門用于扶貧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扶貧資金管理相關的經費開支。
第十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含項目管理費)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給貧困戶簡單發錢發物的項目支出。
(十)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 ?根據脫貧攻堅規劃、年度實施計劃、扶貧資金規模等,區扶貧辦會同區財政局及時擬定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瞄準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并將方案及時上報市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結轉結余資金的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三條 ?各鄉鎮街道和區級相關部門要創新資金使用機制,優化扶貧項目設計,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金融精準扶貧、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第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范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和資金下達,加強資金監管。扶貧、發展改革、水利、林業等部門(單位)負責資金和項目具體使用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第十六條 ?各鄉鎮街道和區級相關部門應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責任到項目,并落實績效管理各項要求。分別牽頭對各支出方向資金投入的扶貧項目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檢查驗收全覆蓋。
第十七條 ?強化公開公示制度。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要通過政府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扶貧項目、扶持對象、補助標準等重要內容要在區、鄉鎮、村三級進行公示,有條件的地方要公示公告到村民小組。扶貧項目立項、實施、驗收和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項目所在地駐村工作隊、村級義務監督員、貧困戶代表等要全程參與。
第十八條 ?財政、扶貧、發展改革、水利、林業等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等做好資金和項目的檢查、審計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落實整改。
第十九條 ?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納入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區級有關單位脫貧攻堅工作成效考核內容。并作為以后年度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財政、扶貧、發展改革、水利、林業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會同區扶貧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