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行政裁量權基準》政策解讀
《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行政裁量權基準》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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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行政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已于近日印發,為方便社會公眾知曉《基準》主要內容,現就相關政策文件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文件精神,落實李強總理在國務院第十一次專題會議學習中有關“針對基準覆蓋不全面問題,抓緊完善許可、征收、強制、檢查等裁量基準”的要求,今年1月23日市司法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及動態調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級部門按照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梳理制定本領域涉及的行政權力事項裁量權基準,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為加快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動態管理,我局牽頭制定了《基準》。
二、主要內容
《基準》按要求明確了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征收五類事項共計62項行政權力的相關內容,具體如下:
(一)行政許可。明確了臨時用地審批等26項(65個子項)法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行使層級、市級業務指導部門、法定審批時限、辦理條件、辦理類型、行政許可類型、行政許可證件名稱、申請材料、辦理流程。
(二)行政強制。明確了地質災害應急疏散、對違法建設實施的強制、對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強制3項行政強制事項的法定依據、適用條件、強制方式和強制權限。
(三)行政檢查。明確了不動產測繪監督檢查等27項行政檢查事項的法定依據、事項范圍、檢查方式、檢查頻次、檢查權限、是否聯合檢查。
(四)行政確認。明確了不動產登記、建設工程規劃核驗(驗收)、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竣工現場驗核4項行政確認事項的法定依據、確認條件、確認程序、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和執法權限。
(五)行政征收。明確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耕地開墾費2項行政征收事項的法定依據、征收對象、條件、范圍、數量、數額、補償標準和執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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