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黔江區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重慶市黔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調整黔江區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停車收費管理,規范停車收費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渝府辦發〔2014〕55號)、重慶市物價局《關于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14〕175號)相關精神,經研究,并經2014年區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將調整黔江區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共停車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實行政府定價的范圍和收費標準
1.范圍:機場配套停車場、汽車客運站停車場和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2.收費標準
機場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價格審批權限,由經營業主在取得公共停車樓場備案登記證后,向市物價局提出申請,由市物價局制定公布。
汽車客運站停車收費按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則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渝價〔2008〕540號)第十一條的規定標準執行(見附件1)。
臨時占道停車路段分為限時路段和一般路段,占道停車收費時段為7:00至21:00,其余時段不實行收費管理;限時路段和一般路段的劃分以區市政園林局規劃設置并公布的為準;對在臨時占道停車點停放機動車時間不足15分鐘的不收費,停放時間超出15分鐘的臨時占道停車收費標準由區發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見附件2)。
(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范圍和標準
1.范圍:賓館酒店、寫字樓、商場、餐館、娛樂場所等配套停車場(不含商住混合停車場)和專業經營的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2.收費標準: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自行確定。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范圍和標準
1.范圍:除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以外的其他公共停車場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2.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標準由區發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見附件3)。具體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自行確定。
二、公共停車場等級標準按重慶市公共停車場等級標準執行(見附件4)。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經營者,應在取得公共停車樓場備案登記證后,填制《重慶市公共停車收費基本情況表》(樣表見附件5),將確定的收費標準報區發展改革委。
三、公共停車服務車輛類型劃分為二輪車、三輪車、小型車、大型車、超大型車。
小型車指載重2噸(含)以下的貨車,載客9座(含)以下的客車。大型車指載重2噸-10噸(含)的貨車,載客10-39座(含)的客車。超大型車指載重10噸以上的貨車,載客39座以上的客車。
四、公共停車服務收費采取臨時停放和包月停放兩種計費方式。臨時停放計時收費,包月停放按月收費。
五、對下列情形的車輛,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一)執行緊急任務時的制式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搶修救災車;
(二)住宅區停放時間不足30分鐘的車輛(超出30分鐘的,計費時間從始停起連續計算,并按規定標準收費);
(三)臨時占道停放時間不足15分鐘的車輛(超出15分鐘的,計費時間從始停起連續計算,并按規定標準收費);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享受減免政策的車輛。
六、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按規定明碼標價,辦理明碼標價監制手續,在停車場入口或收費區域顯著位置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舉報投訴電話等情況進行公示。
停車收費公示牌的格式、內容和顏色區分,按統一規定執行(見附件6)。
機場停車場停車收費公示牌由市物價局監督檢查機構監制,其他停車場停車收費公示牌由區發展改革委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監制。
七、各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嚴格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八、本通知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原依據《重慶市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02〕721號)、《重慶市物價局關于臨時占道停車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11〕5號)制定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同時廢止。
九、為使本通知與原規定順利過渡,本通知實施時,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已收費停車場可繼續按原標準執行至2014年8月31日。在此期間,停車場經營者應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將確定的收費標準報區發展改革委,并重新制作停車收費公示牌。
十、本通知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1.重慶市黔江區汽車客運站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2.重慶市黔江區臨時占道停車收費標準
3.重慶市黔江區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4.重慶市公共停車場等級標準
5.重慶市公共停車收費基本情況登記表
6.重慶市公共停車收費公示牌格式
重慶市黔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