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重慶市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試行)》第五條,廢棄食用油脂產生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對單獨產生并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應采用專用容器密閉收集、妥善存放;
(二)應與依法確定的本區域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單位簽訂收運服務協議,并按照協議將廢棄食用油脂交由依法確定收運單位進行收運和處理,不得將廢棄食用油脂交由其他單位和個人;
(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門申報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種類、數量等;
(四)建立記錄臺賬,詳細記錄廢棄食用油脂的種類、數量、收運單位、收運時間等信息;
(五)按要求填報收運處置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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